在安全生产领域,近期有一项很重要的司法文件出台了,它是由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文件把“强令违章作业”这种行为明确地划入了刑事打击范围,同时也将“中介造假”这一行为明确归入了刑事打击范围。这就意味着,企业管理者往后再也不能够凭借职权去逼迫工人冒险作业了,那些出具虚假安全报告的中介机构也必须要好好考虑一下后果了。
管理者利用职权强令违章,直接构成犯罪
过往于面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之际,唯有借助暴力、胁迫之类别的手段,强行责令工人去冒险开展作业,才能够判定有罪,然而此次的司法解释却将范畴幅度给予扩大了。即便管理者未曾实施打骂以及威胁的行为,只要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组织、指挥、管理方面的职权,去强制他人违反规章进行作业,同样是能够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举例而言,车间主任向员工提出要求,在设备出现故障的状况之下依旧要继续进行生产,员工由于迫于保住饭碗的压力而不得不予以服从,像这样的情形便是契合定罪条件的。
过去执法里存在的漏洞,被这个规定给堵住了。有些管理者,他们虽没动手,可会靠着扣工资、调离岗位,甚至是开除这些手段,来威胁工人,这种软暴力所造成的危害,同样是十分严重的。司法解释明确之后,一线工人在面对违章指令时,便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护,管理者要是再想用职权去压人,那就得考虑刑事责任了。
明知隐患故意掩盖,组织冒险作业也要追责
对于那种明明知晓有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却不去排除并故意加以掩盖,还组织他人进行作业的行为,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种行为能够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行为,相关的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企业负责人明明清楚消防设施已失效,危险化学品存放不符合规定,却故意隐瞒不报告,还继续安排生产。
在实践当中,这类情形并非鲜见,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赶工期,同时为了降成本,对隐患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甚至于伪造安全检查记录。司法解释将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明确认定为犯罪,其目的在于通过倒逼的方式,让企业管理者切实把安全责任担当起来。安全生产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嘴上,而必须切实落实到每一个管理环节之中。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将被严惩
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被列为典型案例,其原因在于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进而直接致使事故发生,这家公司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使得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未被及时察觉,干扰了监管部门工作,最终酿成惨剧,如今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行为的定罪标准。
通过新规定可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一旦出现造成死亡1人以上这种情况,或者出现重伤3人以上这种情况,又或者出现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这种情况,那么就要依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来进行定罪处罚。这对那些为了获取利益丝毫不顾造假的机构敲响了警示之钟,安全报告可不是那种随意填写一番就能蒙混过关的文书。
量刑体现宽严相济,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有区别
虽说中介造假是要遭受处罚的,可是司法解释同样展现出区别对待的准则。中介机构给出虚假证明文件大多算引发事故的间接缘由,量刑之际理应跟事故直接责任人存在差异。办案机关会全面考量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事故所起作用大小、获利状况、一贯表现等要素,从而保证罪责刑相适配。
这样的差别对待展现出了法律的公平特性。比如说,有那么一个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工作从业者,还有直接去操作违规设备从而致使爆炸发生的设备操作人员,这两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必定不相一致。司法方面的解释规定在对刑罚进行裁量的时候要全面综合地评估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质,既不会对犯罪行为予以放纵,也不会采取一概而论的做法,要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够获得恰当适宜的处理。
危险作业罪入罪门槛明确,现实危险如何判断成关键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添了危险作业罪,然而在实践当中,对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怎样去把握,始终是个棘手的难题。司法解释虽说暂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可是借助典型案例明确了判断的思路。办案人员需要结合行业的属性、行为的对象、现场的环境、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必需之时还得去咨询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看法,举例来说,有一家化工厂违规放置危险化学品,其周边便是居民区,一旦发生爆炸那后果简直难以想象,像这般情况就是典型的“现实危险”,司法解释规定要严谨把控入罪条件,绝不能将一般的违规行径都当作犯罪来处置,防止刑事制裁出现泛化现象,以此保障法律适用的精确性。
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向好,但严惩重特大事故不能松劲
近些年来,全国安全生产态势保持着总体稳定且向好的局面,然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却是依旧时不时地出现。在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当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这三个罪名所占比例超过了95.7%。这表明,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都与管理责任以及劳动保护未达规定标准存在关联,故而必须始终秉持严的主基调。
检察机关对于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涉事单位以及个人,要依法去提出从重量刑的建议。安全生产事故常常涉及众多被害人,其社会影响重大,唯有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够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发现有漏罪漏犯的要及时进行追诉,以此确保每一个责任人都没办法逃脱法律制裁。
于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内,你觉得究竟是管理者强行命令进行违章作业这般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呢,还是中介机构给出虚假报告进而致使造成的隐患显得更为隐蔽,且更加难以去防范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你自身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