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月刑期,3万元罚金,是由5万元换来的,湖北有两名教师,凭借自身经历,验证了这样一个道理:高考作弊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一场始于家长请托的荒唐交易
通城县某高级中学教师李宁,于2020年6月,接到了一位学生家长的请求,这位家长直接拿出5万元,期望李宁在高考中为孩子“运作”一次,在处于当时的通城县当中,5万元等同于一名普通教师将近一年的工资收入,李宁没有进行拒绝,收下钱后开始去物色帮手。
李宁寻觅到了同县的初中教师李兴,两人商议之后进行了分工,李兴负责设法搞到作弊器具,李宁负责与家长维持联系 ,两名拥有编制的教师,就这样将自身推进了犯罪的边缘地带 ,他们并非不晓得高考作弊的后果情形,不过在五万元之际,职业操守以及法律底线被暂且予以搁置了。
作弊器材进入校园的隐忧
判决书表明,在2020年6月底的时候,身为李兴的人邀请了李宁前往自己家里去测试作弊所用的设备,这些器材涵盖信号发射器、微型耳机等专业的设备,而这些设备是能够达成考场内外信息传递目的的,有两名教师针对这套设备的操作流程开展了演练,其目的在于试图保证高考当天不会出现任何差错。
这起案件暴露出一个现实方面的问题,作弊器材的获取途径比所想象的更为隐蔽,李兴身为一名初中教师,能在短时间之内搞到全套专业作弊设备,这表明这类器材于部分地区的流通并未被切实彻底切断,更让人担忧的是,作弊行为的发起者居然是在校内的教师,他们对于考场规则以及监考流程是完全清楚明白的。
考前一周的紧急刹车
在距离高考还有一周这样的时刻之际,李宁作出了一个关键的决定,那就是弃权。他将总计5万元的款项全额退还给了家长。按照李宁事后所交代的情况来看,他经过反复地评估之后发觉作弊成功的可能性实在是太低了,一旦遭遇暴露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将会是不堪设想的。此项决定尽管在法律层面上依旧存在构成犯罪的情况,然而在量刑的时候却成为了重要的能够从轻处断的情节。
李宁的放弃说明了一个问题,李兴的放弃说明了一个问题,高考起防作弊体系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考场之中有信号屏蔽,监考老师经过严格培训,试卷有着严格的保密措施,考后还有监控回放,整套机制使得哪怕有内部人员配合的作弊行为也难以成功,两名教师的退缩,正是这套机制有效性的侧面例证。
赤壁法院的判决依据
该案件是由咸宁市中级人民的法院指定赤壁市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在2021年1月15日的时候,赤壁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件,对于该案件还组成了合议庭展开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李兴以及李宁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并且属于共同犯罪,而且情节严重。
那法院于量刑之际考量了三个关键情节,其一呢,两人属主动放弃犯罪,此乃犯罪中止情形,依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其二是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事实,其态度相当不错;其三为认罪认罚,能够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呢,李兴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且还要处罚金3000元,而李宁则是被单处罚金3万元。两人都未被吊销教师资格证,不过刑事处罚记录将会伴随他们一生。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适用边界
此案关键争议之处在于,两名教师已然放弃了作弊行径,为何依旧构成犯罪?刑法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便构成犯罪既遂。李宁收了钱,李兴采购了器材,两人一道测试了设备,这些行为自身就已然达成了“组织”的要件。
犯罪中止的认定不会对罪名成立产生影响,只会对刑罚轻重造成影响。倘若两人在收取钱财之后便选择放弃,或许不构成犯罪;然而他们是在采购器材并且完成测试之后才停止行动,组织行为已然实施完成。赤壁法院的判决明晰了这条界限:在像高考这类国家考试当中,只要着手进行准备了,就已然触及到刑事犯罪的界限。
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利益链条
这起案件存在一个细节,此细节绝不能被忽视:作弊的发起方乃是学生家长,有一位家长心甘情愿拿出5万元欲请老师助力作弊,这表明在某些家长的观念之中,高考分数是能够通过花钱来获取的,这种想法自身就是对高考公平性的极为严重的破坏,而李宁身为教师,不但没有予以拒绝,反倒接受了这笔交易。
通城县乃是湖北省的山区县,高考于当地学生而言是改变命运所用的重要路径,父母与老师一同破坏此通道之际,受损的是所有遵循规矩的考生,这起案子最终被公开进行审理并且被录入裁判文书网,其本身就发挥了警示的效用,高考作弊并非违规行为,而是犯罪行径,任何人均不值得为其去冒风险。
当你看完了这起案件之后,你是否认为要是发觉身旁存在类似的高考作弊行径,究竟应该经由何种渠道去举报才能够达到最为有效的结果呢?欢迎在评论区当中分享你个人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