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节假日高速免费这一政策,已经实施了好多年,该政策是从缓解拥堵的最初想法出发的,然而在实际运行的时候,却引发了新的拥堵状况以及争议。有相关部门针对人大代表建议作出的这份答复,首次系统地披露了政策出台的法律依据,以及现实方面的考量,还有未来调整的方向,其中针对补偿机制、法律修订等核心问题的回应,值得每一位车主去仔细阅读。并且值得每一位关注公共政策的人去仔细阅读。
免费政策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当前实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中,并没有针对重大节假日免费作出规定,然而,在2012年的时候,国务院批转的方案怎么就能够执行呢?答案是来源于《公路法》第六十八条所给予的授权。这条款清晰表明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这就为国务院针对免费通行制度进行补充以及调整提供了法律方面的空间。2012年颁布的通知,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展开的一次补充性质的调整。
这种“先具备条例、随后产生补充”的那种立法途径之方式,于实际运用之中真的是带来了理解层面以上的分歧状况。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觉得免费政策欠缺直接的上位法方面的根由基础,然而在答复里面明确地讲出,国务院凭借《公路法》所授予的权限进而做出了这样一项设定,在程序过程之上是不存在阻碍问题的。这一点也对为何相关部门觉得当下没有必要专门去邀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关的决定这一情况做出了解析说明。
为何免费对象限定为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把 2009 年至 2011 年的交通量调查数据拿来看,重大节假日那个时段小型客车占到公路总流量大概 72%,大中城市周边,这般比例还要更甚,2013 年国庆节的时候甚至高达 83%。推行免费政策,其核心目标是为了缓解收费站拥堵状况,将免费对象锁定在构成交通流主要部分的车流上,如此能够最快见到成果。
再一个关键的考量是使实惠径直落于出行的人之上,小型客车主要是以私家车作为主体来说,被减免掉的通行费用直接致使家庭出行所要花费的成本发生了降低。然而大中型客车的通行费用一般是被涵盖于票价或者旅游总的费用内部的,在减免之后受益的方面是客运企业或者旅游企业,乘客没有办法直接体会到优惠。这样的一种区分性设计,展现出了在政策制定之际对于受益直达性的看重。
免费政策带来的问题已不容忽视
实施效果不是仅有正面,部分路段免费后,交通量远远超过设计通行的能力,拥堵从收费站往高速公路主线转移,原本用来解决收费站拥堵的政策,却在某些路段制造出更大范围的拥堵,这种出现的“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在2012年国庆首次免费的时候特别突出。
更为棘手的是,存在对经营性公路的补偿问题,收费公路里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经营性公路,其收费权是投资人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取,政府施行免费政策,使得这些企业的合法收益有所减少,然而当前并没有明晰确切的补偿机制,答复当中承认“有必要重新进行评估论证”,实际上这是对这一政策成本的正视。
补偿机制已在修订稿中明确
关于补偿问题,在交通运输部上报给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里写进了具体条款。其核心逻辑为,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实施的通行费减免,一旦给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收益致使损失,那么应由作出决策的政府去出台补偿政策。
这种表述定下了“谁决策、谁补偿”的准则,要是往后政策变动持续拓宽免费范畴或者延长免费时间长度,不管是地方政府还是相关决策机构都得同时思索资金补偿的方案,这给维护社会资本投入收费公路的正当权益给出了制度上的保障,还让将来政策变动变得更为规范。
法律修订为何暂时搁置
人大代表提出要准时开启《公路法》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把免费政策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然而答复给出的判定是:当下国家正在推行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在改革方案还未确定的情形下,全面修订《公路法》的条件尚不具备。
该判断是建立于立法资源的现实方面的考量之上的。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关联着中央以及地方之间事权的划分,还有收费公路的发展方向等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在这类框架性问题尚未清晰明确以前,仅仅针对免费政策条款来展开修订,极有可能致使未来还得再次进行修改。所以说,暂且将整体修订予以搁置,等到改革方案真正落地之后再去推进,这乃是更为务实的一种选择。
未来调整方向正在评估中
各方关注度最高的议题,是调整优惠对象以及优惠时段。有人建议把免费波及范围扩充至更多车型,有人提议错峰免费或者限定免费里程数。答复清晰表明,这类调整关联收费公路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挺敏感的,得经由法律法规去规范,还需广泛征求社会方面的意见。
当下,交通运输部正协同国务院法制办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与此同时,对现行免费政策的施行状况展开总结评估。这表明日后政策变革将会综合考量各方意见,于法定程序的框架范围之内推动前行。从答复所采用的措辞方面来看,既没有对调整的必要性予以否定,也没有给出调整的时间安排表,维持了一种审慎且开放的态度。
瞅见了这份回应,你对于现阶段节假日高速免费举措,是倾向于支持持续施行,还是倾向于支持变革成别的方式呢?乐意在评论区域留下你的见解。


